简介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其1985/33号决议中决定任命一名特别报告员审查与酷刑有关的各种问题。在2008年6月,人权理事会通过其第8/8号决议,将该任务期限延长三年。特别报告员的任务包括所有国家,而不管该国家是否批准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该任务包括三种主要活动:
1)将紧急呼吁(据报冒酷刑危险的个人)和来文(声称遭受酷刑的以往案件)转交各缔约国;
2)进行实况调查国别访问;
3)就特别报告员的活动、任务和工作方法向人权理事会和联合国大会提交年度报告。
不同于根据国际条约建立的条约监督机构,特别报告员并不要求竭尽国内所有补救措施而采取行动。当事实涉及不止一种职权范围时,特别报告员可决定与其他专题机制及国家报告员进行联系,以期联合发出来文或寻求开展联合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