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机构对秘书长进一步改革纲领的回应
进和保护人权是联合国的基本目标之一。在人权领域确立法律标准和设立监督这些标准的机制一直都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手段之一。自第一个条约机构——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CERD)成立以来,该系统已发展至包括了七大条约机构。
随着系统的不断壮大,其所面临的挑战也与日俱增。其中包括迟交和/或推迟审议报告,不提交报告及条约机构间重复的报告要求。提高人权条约系统的有效性一直以来都是各条约机构、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会议、人权委员会和联合国大会的利益所在。这些问题也一直是委员会间会议讨论的主题。
建议
联合国秘书长在2002年发表的题为《加强联合国:进一步改革纲领》的报告中明确了条约机构的进一步现代化是联合国促进和保护人权目标中的关键因素。他呼吁人权条约机构考虑采取下列措施:
(a)为其活动制订更加协调一致的方法;
(b)规范其不同的报告要求;
(c)允许各国撰写单独报告,以概述其对所有加入的国际人权条约的遵守状况。
内部监督事务厅(OIOS)2002年撰写的人权高专办管理审查报告提出了与联大第57/300号决议大致相似的建议。
人权高专办与条约机构、缔约国、联合国实体、非政府组织和其他部分的民间社会就秘书长的意见召开了一系列协商会,其中包括2003年5月4日至7日由列支敦士登主持、在马尔邦召开的非正式集思广益会议。2003年6月召开的第二届委员会间会议和第五届主席会议审议了马尔邦会议的报告并将其提交至联合国大会(A/58/123)。
2005年3月,联合国秘书长在题为《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的报告(A/59/2005)中要求“应当敲定并执行所有条约机构的统一报告准则,使这些机构能够作为一个统一的系统运行”(第147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