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委员会

为民间社会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准备的信息


禁止酷刑委员会任务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9条规定,禁止酷刑委员会的任务包括审议缔约国提交的其为履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的报告。委员会的任务还包括在有确凿迹象显示在某一缔约国境内经常施行酷刑时进行秘密调查(第20条);审议个人投诉(第22条,仅对承认委员会接受该类投诉能力的缔约国适用)。

当缔约国向禁止酷刑委员会提交报告(第19条),委员会将对报告进行分析,并由委员会推选成为该国报告员(国别报告员)的两名委员特别起草一份议题清单(LOI),该清单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得以通过后将在审议报告前递交缔约国。缔约国应对议题清单作出书面回复并派代表团前往日内瓦参与指定会议,与委员会进行互动对话。

禁止酷刑委员会于每年4月-5月、7月-8月和11月-12月在日内瓦召开三次为期三至四周的会议,每次会议审议至多8份或9份报告。会议期间,委员会将在会见缔约国代表团并审议其报告之前与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进行会晤。委员会将通过与缔约国代表团对话的形式审议其报告,并在之后通过结论性意见。这些意见包括关注事项和建议,其中一些要求缔约国在一年内跟进。结论性意见反映了委员会对于缔约国落实《公约》及其先前建议的情况的立场。意见将转交缔约国予以落实,并在届会最后一天在网站上公布。

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的参与

委员会在报告进程的不同阶段接收来自非政府组织的信息,并在他们提交了相关信息的届会期间与其展开会晤。这些简报会在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之前举行。禁止酷刑委员会一直以来都认可非政府组织的工作,并多次在简报会上对其报告和参与表示感谢,尤其是那些向委员会成员提供直接相关的国别信息的地方和国家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向委员会提交信息和出席简报会都不需要具有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

根据主席会议与委员会间会议的建议,国家人权机构是连接国家和国际保护机制的桥梁,而条约机构也应具有允许在报告过程中听取其意见的程序。国家人权机构还应获得区别于缔约国代表团和非政府组织单独在条约机构发言的机会。因此,委员会从2005年开始也接受来自国家人权机构的信息并与其会晤。2010年11月的届会中,国别报告员和委员会相关成员也将会见国家人权机构。与非政府组织类似,简报会也在审议缔约国报告前进行。

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参与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包括:

  • 有关议题清单和报告前议题清单的书面信息;
  • 有关审议缔约国报告的书面信息;
  • 非政府组织的会期间简报会和国家人权机构在审议缔约国报告前与国别报告员和相关成员的会议;
  • 跟进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书面信息。

1. 有关议题清单和报告前议题清单的书面信息

A. 委员会在审议缔约国报告和会见缔约国代表团的前一届会议上通过议题清单。缔约国报告将发布在各届会议的网站上。

非政府组织、国家人权机构和国家防范机制需在届会开始前指定的截止日期之前将希望提交给委员会的有关议题清单的书面信息交至秘书处(联系方式见下文)。议题清单一旦经委员会通过,则将被转交给缔约国并发布在网站上。缔约国对议题清单的答复也将在网站上发布。

- 第57届会议(2016年4月18日至5月13日),截止日期是2016年1月25日。

- 第59届会议(2016年11月7日至12月7日),截止日期是2016年6月27日。

请注意,委员会在审议初次报告和在新的任择报告程序下提交的报告时均不通过议题清单。

B. 委员会已通过一项任择报告程序,即报告前议题清单(LOIPR)

非政府组织、国家人权机构和国家防范机制需在届会开始前指定的截止日期之前将希望提交给委员会的有关报告前议题清单的书面信息交至秘书处。报告前议题清单一旦经委员会通过,则将被转交至缔约国并发布在网站上。

- 第57届会议(2016年4月18日至5月13日),截止日期是2016年1月25日。

- 第59届会议(2016年11月7日至12月7日),截止日期是2016年6月27日。了解更多信息,请参考报告前议题清单(LOIPR)页面。

2. 有关审议缔约国报告的书面信息

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需至少在届会召开前的前3周向委员会提交与缔约国受审议报告相关的书面信息。委员会在此截止日期后将不接受任何书面信息。

- 第57届会议(2016年4月18日至5月13日),截止日期是2016年3月28日。

- 第58届会议(2016年7月25日至8月21日),截止日期是2016年6月27日。

- 第59届会议(2016年11月7日至12月7日),截止日期是2016年10月17日。

如果非政府组织、国家人权机构和国家防范机制希望向所有委员会成员分发其纸版报告,应至少在届会召开前的前3周向秘书处提交15份复印件(联系方式见下文)。

3. 非政府组织的会期间简报会和国家人权机构在审议缔约国报告前与国别报告员和相关成员的会议(与缔约国代表团的对话)

已向委员会提交了与某缔约国相关的书面信息的非政府组织可与委员会会面。这类简报会将在委员会与缔约国代表团对话前以非公开会议的形式举行,并提供口译。非政府组织如有需要可自带口译员。

在为时一小时的简报会中,非政府组织代表将有30分钟的时间对委员会发言,剩余时间将由委员会成员提问,非政府组织在此类简报中不应重复已提交的书面信息,而应强调和更新最重要的问题。非政府组织之间亦应协调发言,以避免重复。

从2015年7月-8月的届会开始,已向委员会提交书面信息的国家人权机构和根据《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成立的国家防范机制也可以与委员会召开会议。这些简报在与缔约国代表团的对话前通过闭门会议开展,并提供口译。如有必要,国家人权机构和国家防范机制也可以带上自己的口译员。

在这些一小时的简报中,国家人权机构-国家防范机制的代表大约有20分钟向委员会发言的时间,其余时间用于委员会成员提问。简报过程中,国家人权机构-国家防范机制不应该重复已提供的书面信息,而是着重指出并更新汇报最重要的问题。

已向委员会提交书面信息的国家人权机构可与国别报告员和委员会相关成员进行非公开会议。这类会议将在委员会与缔约国代表的对话前进行。国家人权机构如有需要可自带口译员。在简报会中,国家人权机构代表不应重复已提供的书面信息,而应强调和更新最重要的问题。

已提交书面信息但不能前往日内瓦参会的国家人权机构可联系国家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ICC)驻日内瓦代表。国际协调委员会代表可代表具有“A级地位”的国家人权机构与国别报告员会谈。国家人权机构可联系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OHCHR)国家机构股了解进一步信息(联系方式见下文)。

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代表需获得秘书处认证并报名参见简报会和/或会议方能出席届会。请填写资格认证表格英文 | 法文)并提前两周发送给秘书处(联系方式见下文)。

为了审议缔约国的报告,委员会将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建设性互动对话。委员会报告员和成员将以缔约国报告、对议题清单的回复及可能掌握的任何附加信息(包括来自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的信息)为基础,向代表团提出有关《公约》落实情况的问题。

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均不能干涉对话过程,但由于会议是公开的,获得认证的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代表即使未向委员会提交任何信息,都可以作为观察员参与。

4. 跟进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书面信息

委员会于2003年5月通过了一项后续程序,特别列出结论性意见中的一些严重的、保护性且可在一年之内解决的问题和建议。程序还要求缔约国提供有关落实这些后续建议的措施的信息。

缔约国根据后续程序提交的信息和委员会报告员发出的跟进函件都会公开。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也可根据这项有关缔约国落实建议情况的后续程序向委员会提交书面信息。以上所有文件均会公布在委员会网站的后续行动页面上。

提交信息

委员会鼓励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围绕《公约》各条款和/或专题问题组织其信息,包括相关问题和建议等。

委员会还鼓励非政府组织间协调信息内容并提交包含真实、可靠、准确且清晰信息的统一报告。提交的信息或报告不得使用侮辱性语言,且必须指明提交的非政府组织,匿名信息将不被接受。提交的内容必须与委员会任务和审议缔约国报告相关。信息中不得包含受害者姓名,除非涉及公共案件或已取得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同意。

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还需在上文提到的截止日期之前将提交的信息通过电子方式提交秘书处,并提交将分发给委员的复印件。

人权高专办网站“关于我们”一栏中还有更多为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提供的信息,包括有关民间社会如何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合作的手册

人权高专办不向参会的非政府组织或国家人权机构发邀请函,也不能为其前往日内瓦提供帮助或资助。

国家非政府组织请联系位于日内瓦的非政府组织以获取更多信息或/和帮助。

委员会秘书处

人权条约司(HRTD)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OHCHR)
Palais Wilson(威尔逊宫)- 52, rue des Pâquis
CH-1201 Geneva,Switzerland(瑞士日内瓦)

电话:+41 22 917 97 06
传真:+41 22 917 90 08
电子邮件:cat@ohchr.org

有关个人投诉事宜
申诉组(Petitions Team)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OHCHR)
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UNOG)
1211 Geneva 10,Switzerland(瑞士日内瓦)
传真:+ 41 22 917 9022
电子邮件:petitions@ohchr.org

通讯地址
禁止酷刑委员会秘书处(Secretariat of the Committee against Torture)
UNOG-OHCHR
CH-1211 Geneva 10,Switzerland(瑞士日内瓦)

亲自递送: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禁止酷刑委员会秘书处
Palais Wilson(威尔逊宫)
52 Rue des Pâquis
CH-1201 Geneva
Switzerland(瑞士日内瓦)

国家人权机构股
电子邮件:nationalinstitutions@ohchr.org
传真:+ 41 22 928 90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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